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无效婚姻及其处理 婚姻无效的原因包括:①重婚的;②有禁止结婚的亲属关系的;③婚前患有医学上认为不应当结婚的疾病,婚后还没有治愈的;④没有达到法定婚龄的。 对无效婚姻,当事人及利害关系人可向婚姻登记机关或法院提出,登记机关或法院应当宣告该婚姻无效。对未到法定婚龄结婚的,应在法定婚龄达到前提出或宣告。因胁迫结婚的,受胁迫一方可请求撤销婚姻,但应在结婚登记之日起1年内提出;被非法限制人身自由的,应自恢复人身自由之日起1年内提出。无效或被撤销的婚姻,自始无效,当事人不具有夫妻的权利义务关系。(同居期间共同所得的财产,除重婚的外,按共同财产分割)。因重婚而使婚姻无效的,应追究重婚者的刑事责任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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